国外游客旅行行人受伤旅行社被判承担30%的责任
时间:2019-07-24 10: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南昌新闻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旅游的人数日益增多,但外出时总会有一些意外。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又结束了一起海外旅游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李某和被告签署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前往泰国。谁知道,李在泰国旅行期间散步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他回到中国继续治疗。在治疗期间,旅行社支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用。在李先生之后,他委托评估机构确定他的残疾等级,并被评为9级残疾。双方未就赔偿谈判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李被重新确认后被评为10级残疾。 东湖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后,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行柬埔寨利比公司的真假经营者应在旅行过程中履行其安全义务。旅游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旅行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旅游活动中履行了通知和警告的义务,因此应对李某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李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有责任照顾他或她的人身安全。因此,李应该走在走路的过程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人应当承担原告李某因此项损害所造成的合理损失的30%的责任。由于原告Li选择在旅行合同纠纷中向被告提出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的支持。同时,由于被告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且案件发生在福建,因此决定保险公司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共计19491.54元。 (王向芬,张满全,全媒体记者,文亚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