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江西依法治行创新探索
时间:2019-12-18 09:19 来源:未知 作者:无 点击:次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计划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律,也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治理旅游业的创新探索。《条例》的推出将对打造“江西独特风景”品牌、提高旅游法制化水平、加快旅游业优质发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这是一次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科学立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日益向往,旅游业这一新兴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地区的旅游产品和形式不断丰富和升级。公共交通、风景服务、购物和娱乐等旅游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游客数量、旅游收入和高档景区数量都有历史性突破。游客的体验大大增强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旅游业发展不平衡和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景区硬件建设水平有待提高,旅游服务软件建设有待提高。旅游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都比较笼统。因此,在旅游市场上,招徕游客、诱导消费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得到及时和规范的处理。这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游客的合法权益,也间接给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满足人民对优质旅游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有效解决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痛苦和困难,解决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相对原则、解决旅游消费纠纷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全面促进全球旅游业发展, 江西将推进《条例》的制定并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决心通过法治让游客在江西享受旅游,自由消费。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主动深入景区和旅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旅游相关部门、旅游一线从业人员和游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采访和交流干部群众,并在江西省人大新闻网上公布草案及其说明。公众的意见和智慧以各种方式被广泛征求。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过程来看,它们充分体现了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 剩余全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计划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律,也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治理旅游业的创新探索。《条例》的推出将对打造“江西独特风景”品牌、提高旅游法制化水平、加快旅游业优质发展、保护游客合法权益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这是一次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科学立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日益向往,旅游业这一新兴产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地区的旅游产品和形式不断丰富和升级。公共交通、风景服务、购物和娱乐等旅游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游客数量、旅游收入和高档景区数量都有历史性突破。游客的体验大大增强了。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旅游业发展不平衡和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景区硬件建设水平有待提高,旅游服务软件建设有待提高。旅游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都比较笼统。因此,在旅游市场上,招徕游客、诱导消费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得到及时和规范的处理。这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游客的合法权益,也间接给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旅游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有效解决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痛苦和困难,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旅游者权益方面更具原则性、在解决旅游消费纠纷方面不具可操作性的问题,全面推进全区旅游业发展,江西将推进《条例》的制定并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江西决心通过法治让游客在江西享受旅游和自由消费。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主动深入景区和旅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旅游相关部门、旅游一线从业人员和游客的意见和建议,深入采访和交流干部群众,并在江西省人大新闻网上公布草案及其说明。公众的意见和智慧以各种方式被广泛征求。从制定条例的目的和过程来看,它们充分体现了顺应民意、科学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 这是一次导向鲜明、特色纷呈的立法探索 《条例》有七章五十三篇文章,涵盖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各个方面。它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而且在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创新,将各地探索的有效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成功经验提升为法律法规。总的来说,它突出了四个不同的方向:“问题导向”。《条例》针对旅游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人员素质低、旅游管理不规范、诱导购物、回头客难、旅游服务质量低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被旅游者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定价明确,并明确告知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临时增加购物场所、支付项目或者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者减少景点,应当征得全体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以实践为导向。《条例》积极顺应新时期旅游发展的新变化,对自驾游、徒步游、自助游、住宿、旅游网上交易平台等新的旅游形式做了具体规定,突出了新兴旅游形式中对游客权益的保护。规定从事住宿和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申请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法规的有关要求。从事研究旅游的旅行社应当是依法注册的旅行社,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信用记录、经济纠纷和重大安全事故。 以创新为导向。《条例》紧密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创新性法规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全国领先特色和亮点的制度性法规。主要有:一是创新建立特色旅游效益。在总结婺源等地解决旅游购物退货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专项补偿基金。游客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和价格差异,要求在30天内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还商品的,应当提前支付政府专项补偿资金。二是创新建立旅游法院等旅游纠纷调解机构。规定在重要旅游景点和旅游集散中心设立由人民调解员、旅游协会成员和志愿者组成的旅游法院、警察局和旅游调解委员会,以迅速起诉和解决旅游纠纷和矛盾 全社会共同努力 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项调查、代表检查、听取和审查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履行职责,促进《条例》规定的实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游客互动”的游客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他们应该完善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首付款。他们不仅要处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和强迫购物等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做好警示和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专题电影、公益广告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条例》。积极引导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广大旅游专业人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为实施《条例》、加快建设旅游强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作者是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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