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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人身伤害赔偿“同命同价”回应公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宣告发生。一审法院裁定,原告按照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7万元以上的伤残赔偿,而不是按照旧标准获得2万元。(见《新京报》年12月23日)

湖南省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不是地方司法的突破,而是全国试点的结果。今年9月,最高法律颁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省级高等法院开展试点项目,统一辖区内城乡居民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差距,城乡人口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水平因地而异。在确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特别是死亡赔偿时,应考虑受害者的收入损失和死者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因此,200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城乡二元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城乡二元差异的现实。

赔偿金额不同的“同命不同价”案引发的广泛争议、舆论诉求和法律界的反思,推动了《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的实施,终结了同一交通事故中因城乡身份造成的死亡赔偿差别待遇,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仍分为城乡两个标准。

此后,虽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对农村居民或其家属引入了“城市惯常居所损害赔偿标准”,有些地方也有按照这一标准审理的案件,但案件数量不是很大,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双重赔偿标准的制度和实践基础。赔偿标准的不完全统一不仅增加了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难度,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纠纷和批评。

在摆脱城乡差别的背景下,城乡双重补偿标准显然已经过时。全面统一城乡补偿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伤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最高法出台的《试行通知》正是上述意见的贯彻落实。

从二元补偿标准到同一侵权行为的同一补偿标准,再到对农村居民适用“居住城镇标准”,再到全国统一城乡标准试点,统一补偿标准的全面建立和实施指日可待。

司法部门对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法制建设和审判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正和纠正的过程,这与我国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是同步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最简单的法治常识。人身伤害赔偿“同命同价”诠释和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促进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公平。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宣告发生。一审法院裁定,原告按照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7万元以上的伤残赔偿,而不是按照旧标准获得2万元。(见《新京报》年12月23日)

湖南省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不是地方司法的突破,而是全国试点的结果。今年9月,最高法律颁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省级高等法院开展试点项目,统一辖区内城乡居民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城乡二元差距,城乡人口的收入来源和生活水平因地而异。在确定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特别是死亡赔偿时,应考虑受害者的收入损失和死者抚养或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因此,200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城乡二元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城乡二元差异的现实。

赔偿金额不同的“同命不同价”案引发的广泛争议、舆论诉求和法律界的反思,推动了《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的实施,终结了同一交通事故中因城乡身份造成的死亡赔偿差别待遇,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仍分为城乡两个标准。

此后,虽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对农村居民或其家属引入了"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城市惯常居所标准",一些地方也有根据这一标准审理的案件,但案件数量不是很大,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双重赔偿标准的制度和实践基础。赔偿标准的不完全统一不仅增加了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难度,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纠纷和批评。

在摆脱城乡差别的背景下,城乡双重补偿标准显然已经过时。全面统一城乡补偿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今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伤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最高法出台的《试行通知》正是上述意见的贯彻落实。

从二元补偿标准到同一侵权行为的同一补偿标准,再到对农村居民适用“居住城镇标准”,再到全国统一城乡标准试点,统一补偿标准的全面建立和实施指日可待。

司法部门对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法制建设和审判实践经历了一个不断修正和纠正的过程,这与我国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是同步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最简单的法治常识。人身伤害赔偿“同命同价”诠释和维护公民的平等权利,促进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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