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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存款额低于下限的单位应按规定提存

记者25日从市房管局获悉,南昌市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12月的总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报道,雇员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市已明确存款单位应如实申报存款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缴存基数时,应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缴存单位不得以补缴方式为职工缴存超过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新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新调入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新职工和新转岗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核定。如果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员工的新工作或调入时间为上一年度,单位可参与当年基数的调整。核定存款基数从今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适用。

关于存款基数的整改,我市强调,对于已经批准2019年存款基数的单位,存款单位应对已经调整存款基数的员工填写《年度调整缴存清册》 《缴存基数核定表》,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审批。未办理2019年缴存基数核查的单位,应提交《年度调整缴存清册》 《缴存基数核定表》进行核查,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批准。

记者25日从市房管局获悉,南昌市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度/12月的总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报道,雇员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市已明确存款单位应如实申报存款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缴存基数时,应填写《缴存基数核定表》,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缴存单位不得以补缴方式为职工缴存超过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新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新调入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新职工和新转岗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核定。如果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员工的新工作或调入时间为上一年度,单位可参与当年基数的调整。核定存款基数从今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适用。

关于存款基数的整改,我市强调,对于已经批准2019年存款基数的单位,存款单位应对已经调整存款基数的员工填写《年度调整缴存清册》 《缴存基数核定表》,并于2020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审批。未办理2019年缴存基数核查的单位,应提交《年度调整缴存清册》 《缴存基数核定表》进行核查,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批准。

为方便存款单位提交审批,《缴存基数核定表》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不接受脱机批准。

记者了解到,如果存款单位不配合提交员工的存款基数明细,或者提交的存款基数明细不符合规定,则暂停该单位的存款业务处理,直至存款基数调整核实完毕。尚未达到存款比例且月存款金额低于下限的存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存。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暂停饲养手续。

缴存单位在批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比例和金额时,应当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存款基数、存款比例和月存款额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存款年度内不变。存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存款基数和比例的上限和下限。(陈静记者张戴燕)

(责任编辑:帅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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