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地下钱庄手法:一年如何“搬走”9000亿(2)
时间:2017-04-05 09:09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未知 点击:次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400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大杨珠宝、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巧合的是,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又判罚了一起类似的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等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在温州、丽水等地农村信用社、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办理20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22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其同伙将取出的港元卖给澳门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澳门店铺将相应款项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某等用于接收卖港元所得的银行账户内(简称主卡账户),徐某等再将主卡账户内资金通过网银汇至取现卡,继续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中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徐某等累计合伙买卖外汇总计1.39亿元人民币,从中获利近20万元。徐某被常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总计12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两起案件犯案手法惊人地相似,就连接受港元的澳门外汇店铺都是同一家。判决书显示,两起案件中的不法分子均居住在温州市苍南县。基于利益的诱惑,一种犯罪手法很容易在同一地区被效仿,然后在局部区域内迅速蔓延。而第二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虽未明确指出徐某及其同伙是一家人,但是他的同伙们大多都姓徐。 “家庭式”作案的情况,也出现在广东东莞。2016年12月宣判的一例就是,周家四口人在住所内秘密开设地下钱庄并非法兑换港元。周姚辉和妻子李映和负责在外接单,女儿周慧仪负责在家使用银行转账,而周姚辉的哥哥周姚佳则负责外出收取客户的港元支票及支付现金人民币,分工明确。这一家四口在2014年至2016年间总计接待了21名客户,共计将3.3亿港元兑换成约2.65亿元人民币,以及将约30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3780万元港元,两年内总计非法经营外汇3.6亿元人民币。 手法三:设壳公司“公转私” 除了上述两种手法,地下钱庄还有一类业务叫做“公转私”。此类地下钱庄案件属于“支付结算型”,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等需要。 2016年6月,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件判例中,详细地描述了地下钱庄是如何借所谓的贸易通道把境内的钱转移到境外的。2010年春节前后,郑某和其舅舅张某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从事买卖港元和“公转私”业务。他们总共设立了16个壳公司并因此掌握16个人民币对公账户及8个人民币个人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操作,并收取0.7‰的服务费。 通常,他们会让客人先将人民币汇入其掌握的“壳公司”账户,然后再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钱转入个人账户。除了自己“接单”以外,还会有不能进行公转私业务的“同行”介绍生意,通常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支付“同行”1‰左右的手续费,其中,“同行”会留下0.3‰,并付给郑某0.7‰。此案涉案金额达9.5亿元人民币,数目惊人。 另有一些借“假贸易”和“壳公司”做伪装的地下钱庄手法更加简单粗暴。2016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这类手法。此类犯罪通常以团伙作案为多数,不法分子先通过集体在不同银行开立诸多账户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群”,再注册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因此掌握一批“公司账户群”,通过这些账户群汇集需要美元的客户汇入的人民币。这样还不够,不法分子还会另外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且用这些公司的账户群向银行购买美元,最后将所购买的美元转卖给客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