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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新华社银川4月3日电(记者俞静)4月3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获悉,为加强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和激励机制,宁夏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涵盖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采取分类保护和管理与属地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促进保护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在名录项目方面,宁夏将对申报列入国家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责任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至5万元,对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保护责任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按照自治区一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五分之一比例,根据每个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预算和实施工作量,每年给予2-5万元。每年将收集和评选一批“非遗产旅游”和“非遗产扶贫”领域的优秀案例,每起案例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补偿。通过动态监督和集中考核,每年评选出一批先进的工程保护责任单位,每个单位将获得2万元至3万元的补偿资金。

关于遗产基地的保护,《办法》规定遗产基地应有固定的场所和传播空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一般情况下,有展厅、学习室、培训室等功能性设施,至少有一个代表项目和代表传承人在自治区或国家层面定期开展学习、表演和展示活动。公司、风景名胜区、社会文化组织等单位设立的基地,应当与3名以上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签订至少一年的合作协议。宁夏每年对一批优秀的保护和传承基地进行评审和评估,每处给予2-5万元的奖励和支持。

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宁夏将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资金激励机制,安排代表性传承人分阶段、分批外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展览、展示和宣传活动。支持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积极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保护责任单位2万元至3万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度考核与经费挂钩,采用“基本绩效”法。在对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基本资助5000元的基础上,市文化旅游部门可对评选推荐的年度优秀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结束)

编辑:李苏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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