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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道路运输经营

据调查,瑞昌裕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62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单位(公司)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超过180天未进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不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3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在公告后一个月内,按照承诺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改善企业经营条件。交易所逾期不办理手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将被注销。如果许可证无法恢复,它将自动失效。

附件:

62家企业被取消。xls

瑞昌市公路运输管理局

2002年5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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