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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长湖首席检察官”合作机制的建立

近日,江西省和长办公室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号文件,从协同领导、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工作、日常联系五个方面建立“和长湖检察长”综合协调机制。

意见很明确。根据赣江、涪江、新河、绕河、修河、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7个流域,在流域分区域建立河湖领导和检察长合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与河湖领导的合作与配合将密切配合,形成保护河湖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的合力。

《意见》要求县级以上长河湖州长、检察长要加强对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的协调领导,定期听取重点工作和重要案件的情况,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提高河湖保护工作的实效性。省检察院和省长办公室及时相互通报重要的河湖保护工作信息,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和河湖省长机构共享各自执法办案信息。同时,意见还规定了线索的转移、调查取证的配合以及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联系。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江长湖检察长”协调机制的建立,将为江西省长江长湖系统从“全员编制”到“全员效能”提供有力保障。(记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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