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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稿酬个税起征点早日迈上改革步伐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关注的话题包括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民营实体书店生存之困等。她对记者表示,自1980年起实行稿酬所得费用扣除800元与20%的规定,至今已近37年。这些年里,工资、薪金收入纳税起征点上调了两次至3500元。我担任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了解一些情况,曾多次建议国家财税部门以财税改革为契机,充分考虑作家创作与获得收入的特点,对稿酬个人所得征税政策进行改革。(3月12日新京报)

  800元的稿酬起征点从1980年执行到现在,至今已经过去了37年。在37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上调了多次:2006年1月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2008年3月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又提高到3500元。而正式出版物稿酬个税起征点仍然是800元,而且税率是14%,远超过4000元者个税率。

  如此低的稿酬个税起征点,大大削弱了作者创作的热情。更重要的是,一些作家历时几年完成作品,取得的收入是若干年劳动的结晶。有的作家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了较多收入,但分摊到完成作品的期限内,平均收入并不高。目前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作家收入的这些特点,稿酬收入按次纳税,税负较重。如有作家耗费5年写成一部30余万字长篇小说,获得税后稿酬3万元,税负近1万元,占到稿酬近三分之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很多作家以写作为生,还有自由撰稿人,稿酬是他们维系生活的主要甚至唯一来源。而稿费标准却长期实行极低的“国家指导价”,纳税标准也被单独列出。要知道一个作家要创造出一个号的文艺作品,往往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可是最后很大一部分的稿酬交了个税,如此税负能让他们安心从事文艺创作吗?

  我们的稿酬为什么30多年不变,为什么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调高到3500元,可是稿酬个税起征点怎么还是30多年前的800元标准?在这背后其实是对从事文艺创作的脑力劳动者的一种不重视。对于很多作家来说,有的一次稿酬看起来很多,可是很多时候是多年创作的结果,通常一本书的写作极少在一个月内完成。

  稿酬与工资、薪金属于同一类型的收入,实质上是文字工作者提供产品、服务后获得的报酬,不应该对二者区别对待、厚此薄彼。根据计算,当总收入水平相同时,文字工作者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税负,会造成鼓励他们从事其他行业的效应,所以有的人即使从事文艺,也是把他看成第二职业,或者兴趣爱好。

  我们要发展文化事业,就要鼓励更多有才能的人从事文艺创作,可是这又一个前提,那就是文艺创作的人能靠文艺创作养活自己,过上体面的生活。可是现在很多人考作品难养活自己,只能考从事其他工作来生活,这样的状况怎么能发展我国的文化事业。

  所以,我们应当改变这样的状况,提高稿酬标准,提高稿酬个税起征点,让更多从事文艺创作的人又一个体面的收入,能好作品过上体面的生活,从而安心从事文艺创作。在稿酬个税征收上,要考虑文艺创作的特点,看到作家稿酬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动性,科学计算并设计稿酬纳税费用扣除项目与标准,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置一个较高的扣除比例。另外,将文艺作为特殊行业,允许稿酬所得在几个年度内平均后,再计算应纳税数额。

  令人高兴的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肖捷表示,个税改革基本考虑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我们希望在稿酬个税征收上,能早日迈出改革步伐。(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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