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园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9-03-16 10: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乐园乡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792-4931001;传真号码:0792-4931001; 第五条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政府申请政务(事务)公开,应填写《政务(事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乐园乡政府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务(事务)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 本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 本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 对不属于本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政府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政府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本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政府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九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乐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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