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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3)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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