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3)
时间:2017-03-30 14:31 来源: 教育部网站 作者:未知 点击:次
第二十二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自主审核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和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对拟新增的学位点,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所有拟新增的学位点均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自主审核单位可每年开展新增学位点审核,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拟新增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此类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家教育统计。 第二十五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加强对新增学位点的质量管理,每6年须接受一次评估。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自主审核单位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或在学位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第六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二)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五)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六)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第二十八条 本省(区、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其所属院校新增学位授权。 (一)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 (二)研究生奖助经费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九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应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此类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科学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建设,不断优化布局,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强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自律,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服务需求。要严格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保证质量。对不能保证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审核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进行。 各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授权点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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