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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2)

(二)加强社保衔接。做好分流人员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后的参保缴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妥善解决工伤人员待遇问题,对曾经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分流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之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去产能企业安置职工时,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划拨或预拨部分资金,以解决工伤人员安置和以后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退养人员中工伤人员的数量、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等,合理确定基金调剂、企业趸缴、专项奖补资金补助的比例,切实保障好工伤人员待遇问题。

(三)注重风险防范。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紧盯规模性失业风险、劳动关系处置、社会保险接续、经济补偿发放等风险点,完善应对预案,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对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就业援助行动实施力度,指导企业妥善解决欠薪欠保、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社会救助范围。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实际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工安置是去产能工作的关键和难点,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始终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总体方案、任务分解、督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衔接和工作调度,做到去产能与职工安置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要督促企业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障职工安置经费落实。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职工安置工作投入力度,在专项奖补资金分配中适当提高职工安置因素占比,更加侧重向职工分流人数多、困难程度大的地区和企业倾斜。要严格规范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奖补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责任不落实、政策不落实,以及拒报、虚报、瞒报相关信息和进展情况的,要约谈当地政府及企业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工作考核中加以考量。高度重视职工安置信访问题,落实首访负责制,对违反安置政策、违规使用资金等重点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督办。

(四)及时报告情况。要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按月上报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因职工安置工作引发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事件概况及处置进展情况。

(五)注重舆论引导。要加大对职工安置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帮助职工了解政策、增强信心。要注重收集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工作实效,努力确保职工安置积极稳妥推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17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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