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等多部门出台意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3)
时间:2017-03-31 21:59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作者:未知 点击:次
(九)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指导各地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创新仲裁调解制度,可在仲裁院设立调解庭开展调解工作。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规定,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制定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仲裁证据规则。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逐步实行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伤职工等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规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制定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等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案例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统一仲裁文书格式。建立区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交流协作机制。 五、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十二)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定期向仲裁机构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十三)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十四)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各级仲裁机构和同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六、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仲裁机构要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并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注重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聘用兼职仲裁员,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持续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探索远程在线培训、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十六)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建立调解仲裁办案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系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整合调解、仲裁和诉讼资源,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