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2)
时间:2017-03-15 15:07 来源: 安徽日报 作者:未知 点击:次
1.河长的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下一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2.河长会议的职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推行河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3.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大项目,组织落实国家关于河湖保护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有关规划的衔接。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3)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河长制工作经费,协调河湖管理保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组织、指导、监督河湖水域岸线等河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等工作。 (6)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严格的入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组织河湖水质监测,开展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依法查处非法排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处置。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水上运输及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组织对破坏航道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8)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田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9)省水利厅: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组织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 (10)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行为。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工作。 (12)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取缔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无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3)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船舶工业发展,依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规范河湖管理范围内修、造船企业生产活动。 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4.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3〕2号),严格考核监督。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节水优先。贯彻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开展全民节水行动,推进节水减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推进节水型单位、学校、企业、灌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