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未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 专家:仍可能出台(2)
时间:2017-04-04 08:10 来源:次
肖捷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肯定了这一新政: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税前扣除的一些专项项目,比如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这是要考虑的。 杨志勇对这一举措表示赞成,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一个家庭生小孩越多,得到的补助也就越多,全世界都是如此,“像美国,一个家庭小孩生得足够多,都会得到补助,甚至包括单亲母亲,抚养小孩也能拿到补助。其实不仅二孩,住房按揭、养老社保以及子女教育费用等项目也可能会进行抵扣。” 3500元免征额已实行6年,该不该提高? 近几年,关于是否需要再提高免征额的争议不断。 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了个税800元的免征额。之后进行的每一次个税改革,基本思路都是提高免征额。先是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并在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8年又将免征额从1600元调整到了2000元。2011年再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的标准,同时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 刘剑文清楚地记得,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当时方案确定的免征额标准是3000元。“当年立法跟过去立法有所不同,强调凡是涉及到民生的法律都必须公开征求意见,而个税法是一个很典型的民生法律。方案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人认为3000元的免征额有点低,于是,正式出台的个税法就将免征额调整到了3500元。个税改革,既要反映民情民意,还要让大家可以期待,有合理的预期。” 自2011年个税免征额调整为3500元后,6年过去了,其间关于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从未间断过。特别是每逢全国两会,个税改革的话题总能成为代表委员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为什么6年都不提高个税免征额?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一致认为免征额之所以多年未调整的原因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3500元的免征额提得过快了。二是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再提高免征额不是改革方向,因此基本扣除不会有大变化;如果有专项扣除,就不适合再提高免征额。三是提高免征额是劫贫济富,免征额提得越高,高收入者减掉的税越多,因此不宜再继续提高免征额。 杨志勇有自己的看法,“3500元指的是基本生活费用,而且3500元免征额已经过去几年了,即使是当时3500元提得快了点,当下基本生活费用在提高,就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尤其解决中低收入者收入偏低的问题,只要提高免征额,对中低收入者肯定有利。”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都把目光聚焦在改革个税免征额上,希望通过提高免征额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提交的《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5000元的建议》,提出应根据近年来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调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至5000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式,最大限度体现税负公平。 众所关注下,肖捷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的回答已经比较明了:“作为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提高免征额的问题,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 学者建议将最高税率从45%降低至25% 除了免征额,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还有工薪个税采取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实,为降低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2011年,在提高工薪个税起征点至3500元的同时,也将此前的9级税率缩减到7级,税率范围为3%~45%。 这样的税率设置,在6年前无疑能起到降低中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但如今,中低收入者的感受却大相径庭。 吴磊在北京的一家传媒公司工作,一个月的税前收入1.27万元。这个收入水平在三四线城市算是比较可观,但是,在北京,他过得很拮据,甚至有些捉襟见肘。 “在北京,一个月1万元能做什么?如果你没有买房子,房租一扣就差不多了。”吴磊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无奈地表示,他每个月在扣除“三险一金”及个税等相关费用后,拿到手的钱不到1万元。他们一家3口在东四环边上租住两居室,仅房租每个月就要6000元,2岁多的孩子每个月的花费得有1000多元,妻子的工资又不固定,因此,家里的整体收入满打满算只够日常生活开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