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园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19-03-20 10: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领导分工等。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和招商引资情况等。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级协调解决。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信息主动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保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平台进行发布,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示,以及报刊、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网上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时,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乐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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