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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丨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

新规丨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新规”具体有哪些内容?

☞ 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 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 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 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

● 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 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

● 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

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三是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

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

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明确,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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